倚人动物的福利

倚人动物是指为人类圈养或管领的动物。在人类自身发展的历史中,这些动物们全方位的为人类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。所以,无论是自然物种还是人工选育的品系,都应享有基本的动物福利,也就是国际所公认的五大自由:
1.免于饥渴(Freedom from hunger and thirst),容易取得新鲜食物与饮水,以维持健康与活力的自由。
2.免于不适的自由(Freedom from discomfort),能有适合物种特性的躲避物及休憩环境的自由。
3.免于痛苦、疾病与伤害的自由(Freedom from pain, injury and disease),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,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疗。
4.免于恐惧与紧迫的自由(Freedom from fear and distress),能有适当情境或对待,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。
5. 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(Freedom to express normal behavior),能有足够空间,适当设施和同类伴侣;能够有其物种特有正常行为进行表达的自由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
以上五大自由是倚人动物最基本的福利。除此之外,任何动物的创伤、疾病或应激,若严重到一定会让其持续遭受痛苦时,兽医或其他合格人士应被授权,得以人道方式让动物结束生命。


附:
《动物福利普世宣言》
   2000年由66个国家动物保护团体代表,在英国伦敦一致支持和提出了这份《动物福利普世宣言》,希望推动联合国层次的人道关怀——透过推动各国政府签署,让所有国家和各国人民,都能够用所有适当的方法推广动物福利;并承诺在各国与国际层次,采取各种进步的措施有效保障各种动物的福祉,让它们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——包括免于饥渴,免于不适,免于痛苦、疾病和伤害,免于恐惧与紧迫,能够表现正常行为等五项基本福利。
动物福利普世宣言
   动物是活生生、有知觉的生命,因此,人类应报之以关心与尊重。
   人类与其他物种和生命形态共享地球,且共生于相互依存的生态系。
   尽管人类社会之间存在显著的社会、经济和文化差异,我们仍应开展人道且永续的对待之道。
   鉴于许多国家已立法保护野生和家养动物。
   我们要确保这些保护系统的有效性,且应发展更周严、更好的动物福利法令。
   因此,现在:
   我们推动“动物福利普世宣言”,俾使其成为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共同目标,以所有适当的方法推广对于这些原则的尊重。并在各国与国际层次,采取各种进步的措施,确保认同和遵行的普及和有效。
   第一条  定义
   (一)“动物”一词,意指任何非人类,但具有感知痛苦和紧迫能力的哺乳类、鸟类、爬虫类、水陆两栖类、鱼类或无脊椎动物。
   (二)“野生动物”涵括所有未经人类驯化的任何动物。
   (三)“倚人动物”意指其福利和生存有赖人类照顾的动物,包括同伴动物;人类养来充作食物、产制品、耕种、服务、科学研究或娱乐之用的动物;以及人工圈养的野生动物。
   (四)“同伴动物”意指于各地文化脉络中,传统上已是人类的同伴,且系为此目的而被繁殖的动物,无论是否系统化。
   (五)“虐待”意指任何故意,或因疏忽,而造成动物非必要的痛苦或紧迫之行为。
   (六)“福利”系指动物生理、行为和心理的需求获得满足的程度。
   第二条  基本条款
   (一)对于倚人动物的照顾和福利,人类有积极的责任。
   (二)除非必要,人类不应宰杀任何动物,或让其遭受虐待。
   (三)应于各级法令中,明订虐待任何动物都属严重犯行,且其惩罚量刑应足以遏止再犯。
   第三条  野生动物
   (一)若为维护生物多样性,而认为捕捉或扑杀野生动物有其必要,所移除
动物的最大数量应以维护永续性为度,且以坚强的科学管理措施为据。
   (二)如若认为捕捉或扑杀野生动物有其必要,所用器材和技术必须:
   ·不构成虐待
   ·不伤害非标的动物
   ·不破坏自然栖地
   (三)应禁止以娱乐或运动为目的,而捕捉或扑杀野生动物的行为。
   (四)应采取所有保护栖地和生态系的必要措施,以确保上述条款能被遵行。
   第四条  倚人动物
   (一)为人类所圈养或管领的动物,应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:
   ·免于饥渴,容易取得新鲜食物与饮水,以维持健康与活力的自由。
   ·免于不适,能有适当遮蔽与休憩环境的自由。
   ·免于痛苦、疾病与伤害,能够预防,或容易取得适当诊断与医疗的自由。
   ·免于恐惧与紧迫,能有适当情境或对待,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。
   ·能有足够空间,适当设施和同类伴侣;能够表现正常行为的自由。
   (二)任何动物的创伤、疾病或紧迫,若严重到必须持续遭受痛苦时,兽医
或其他合格人士应被授权,得以人道方式让动物结束生命。
   第五条  为食物、产制品或劳力而饲养的动物
   (一)如若认为宰杀动物充做食物或生产制品有其必要,宰杀方式需能立即让动物失去痛觉,直到确实死亡。
   (二)动物屠宰作业需由合格且受过良好训练的人员执行。
   (三)屠前动物之卸载、驱赶、圈置、喂食和给水作业皆应符合人道。
   (四)尽可能避免运输动物,一旦运输,应确实维护过程中的动物福利。
   (五)屠宰场应尽量接近饲养处。
   (六)对于提供人类耕作劳力或其他负担的动物,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,确保其工作时间和负荷量于一定限度内。且该限度应以科学评估为据。
   第六条  同伴动物
   (一)同伴动物的主人应负责照顾动物的福利一辈子,若无法继续照顾时,
应安排移交给能负责任的人。
   (二)应尽可能推广动物结扎。
   (三)应尽可能推广同伴动物的注记与登记。
   (四)同伴动物的买卖交易,应经过证照查验或检查等严格规范,以防止虐待或过度繁殖动物。
   (五)对于被弃养的同伴动物,若无法适当安置认养,或提供足够的照护以维持其福利,兽医或其他合格人士应被授权,得以人道方式让动物结束生命。
   (六)应禁止以非人道方式杀死同伴动物,例如毒害、射杀、殴打、淹死或勒毙等。
   第七条  用于运动或娱乐的动物
   (一)若用于合法运动或娱乐活动,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防止虐待动物。
   (二)应禁止有害动物健康或福利的展示或展览。
   第八条  科学研究中的活体动物
   (一)为科学研究和测试而利用动物,应仅以促进人类或动物之福利所不可
或缺为目的,包括:
   ·探寻特定疾病的治疗、预防或处置方法。
   ·开发能减缓痛苦或增进健康的产品。
   ·评估有害成份的风险,且无替代方法可用。
   (二)如或认为以科学研究和测试为目的而有必要利用动物,其方法应符合:
   ·使用动物数量最少化。
   ·痛苦或紧迫的程度已尽量降低,且或已减轻。
   ·提供动物终生最高水平的饲养管理与照顾。
   (三)可能的话,应尽量采用能够替代活体动物实验的方法。替代动物实验技术应加以推广、研究和实证。
   (四)于下述情况,以科学研究和测试为目的而使用动物应被禁止:
   ·可能无需利用动物就可以获得具有近似科学价值的信息。
   ·具有近似科学价值的信息早已存在。
   ·研究或测试的成果对于人类或动物的福利并没有实质意义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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